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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姜志红、王彤彤等与王爱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红,王彤彤,王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志红。申请执行人王彤彤。法定代理人姜志红,系王彤彤之母。被执行人王爱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爱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爱成银行存款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