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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陈蕊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梅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陈蕊,陈林宝,刘雅珠,鲁耀华,鲁嘉辰,诸卫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梅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7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蕊,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宝,男,194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雅珠,女,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耀华,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嘉辰,200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陈蕊(系鲁嘉辰之母),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卫江,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审被告:梅晟,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陈蕊、陈林宝、刘雅珠、鲁耀华、鲁嘉辰、诸卫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原审被告梅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陈蕊、陈林宝、刘雅珠、鲁耀华、鲁嘉辰、诸卫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