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开全与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全,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153号原告:陈开全,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54号第2层。法定代表人:赵继宏,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体惠,女,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隽,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欧家湾社。法定代表人:何安强,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东,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开全与被告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开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开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