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5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苏传伟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909号罪犯苏传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园刑二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传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3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苏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苏传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暂扣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传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