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锁平申请执行张天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锁平,张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4执164号申请人:刘锁平,男,汉族,住清水河县。被申请人:张天保,男,汉族,住清水河县。本院在执行刘锁平诉张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124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4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 悦执行员 郭 轶执行员 鲁瑞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