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2民催9号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XX5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2016年2月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3日,票面金额549580.54元,付款人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工行襄阳襄城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人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武汉邾城支行;账号20×××50)。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聂志军审 判 员 熊文英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