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2民催9号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XX5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2016年2月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3日,票面金额549580.54元,付款人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工行襄阳襄城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人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武汉邾城支行;账号20×××50)。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聂志军审 判 员  熊文英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