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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373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周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