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373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周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