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燕与何春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何春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被执行人何春任,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燕与何春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双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春任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双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远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