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蓬莱市瑞达聚氨酯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顺和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张克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瑞达聚氨酯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顺和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张克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533号申请人:蓬莱市瑞达聚氨酯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驻蓬莱市消防路93号。法定代表人:高松,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政,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顺和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驻蓬莱市南王街道沙河大王家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平,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克亚,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原告蓬莱市瑞达聚氨酯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顺和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张克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蓬莱市瑞达聚氨酯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两名被申请人在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54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证金并以担保人高松名下思威牌黑色鲁FNQ1**号轿车一部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案件的执行,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顺和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张克亚在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8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高松名下思威牌黑色轿车一部,车牌号为鲁FNQ1**号。冻结上述债权及车辆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