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恢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恢77-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刘某,周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下落不明,工资被本院另案冻结,家中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