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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765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李某与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康 凯审判员 雷玖蓉审判员 党玉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大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