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周华苹、曹青青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苹,曹青青,曹中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168号之一原告周华苹,女,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曹青青,女,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曹中原,男,汉族,199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淡新虎,系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周华苹、曹青青、曹中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保险人曹兰芳的住所地为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保险人曹兰芳自2014年10月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商丘市睢阳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境内的工地上工作、吃住,超过一年以上,应以商丘市睢阳区作为其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游俊岭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