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1110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安康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金坛市安康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越湖路。法定代表人派屈克·克瑞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永生、孙晓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坛市安康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种猪场28号。法定代表人杨芳,总经理。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安康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吴开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金坛市安康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货款371398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36元。权利人苏州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以金坛市安康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金坛市安康牧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37483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3748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裁定并于2016年5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金坛市安康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金坛支行的帐户,因在先已由其他法院冻结且尚有数案轮候,本案冻结数额为零,除此,查无被执行人房地产、机动车登记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执行裁定、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虞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