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解作明与程二伟、刘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作明,程二伟,刘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529号原告解作明。被告程二伟。被告刘贵红。原告解作明与被告程二伟、刘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二伟、刘贵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说是在南边种地需要资金周转,月息2分,口头约定使用一个月。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程二伟、刘贵红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为凭,写明:“借条,今收到借解作明现金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月息2分。借款人:程二伟、刘贵红夫妻,2016年7月20日”。两被告还在该借条上按了指模。原告催要该款,被告未有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二伟、刘贵红欠原告借款55000元,有被告程二伟、刘贵红亲笔书写的借条为凭,被告应当偿还该款给原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并应按该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程二伟、刘贵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二伟、刘贵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解作明支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被告程二伟、刘贵红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