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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8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与何春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0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何春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8076号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健梅。委托代理人:胡新范,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春娜,住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诉被告何春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以已与被告何春娜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新程代理审判员  叶汉杰代理审判员  陈宇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