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杜爽与黄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爽,黄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杜爽,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黄旭,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杜爽与黄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北松代理审判员 赵雨雷代理审判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