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英诉北京国信鼎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北京国信鼎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谷倍弛,李红,高云飞,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651号原告张英,女,35岁。被告北京国信鼎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D座15层。被告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曲阳县恒州镇北环路路北。被告谷倍弛,男,40岁。被告李红,女,51岁。被告高云飞,女,31岁。被告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大街南开元城邦小区1号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北京国信鼎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谷倍弛、李红、高云飞、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