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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兆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林英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兆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林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兆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法定代表人龚武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福建兆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乐乐,福建兆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林英杰,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福建兆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林英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龙海市人民法院也受理执行林英杰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民事执行案件,为统一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第420号裁决书由龙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维文审判员  江杨萍审判员  戴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