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春莺与陈增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莺,陈增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孙春莺,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增星,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孙春莺与被执行人陈增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春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该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