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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军军、周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军,周科军,王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徐军军,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周科军,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王伟斌,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徐军军与被执行人周科军、王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军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科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军军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伟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徐军军申请(2016)浙1123执6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