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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姜凤芹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姜凤芹,姜庆财,王君凤,皇化龙,刘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4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主要负责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女,该行贷款清收人员。被告:姜凤芹,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姜庆财,男,1965年2月2日出生。被告:王君凤,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被告:皇化龙,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刘莉莉,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告姜凤芹、姜庆财、王君凤、皇化龙、刘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39.00元,减半收取计1,519.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宝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