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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赖志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赖某,男,户籍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赖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早进路口路段时,其车头与肖某驾驶的车辆车尾碰撞,肖某的车辆往前与宋某的车辆尾部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宋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赖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1.87mg/100ml。2016年9月6日,赖某家人赔偿了肖某、宋某,并取得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赖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有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