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宣告杨某某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龙飞,杨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特37号申请人:杨龙飞,男,1986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杨保明,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杨龙飞申请宣告杨保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龙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应终结特别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