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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宣告杨某某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龙飞,杨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特37号申请人:杨龙飞,男,1986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杨保明,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杨龙飞申请宣告杨保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龙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应终结特别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