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7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新金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尊机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金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尊机电有限公司,重庆九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579号原告:重庆新金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07233366-4。法定代表人:郑春平,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金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2972-0。法定代表人:郑春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重庆九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650-X。法定代表人:梁安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金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尊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九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新金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已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新金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