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全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全。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陈全经过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营门口派出所门口时被巡逻队员挡获,当场从陈全身上查获一个“檀香”烟盒,烟盒内装有七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检测,查获的七小包白色晶体净重13.006克。经鉴定,查获的七小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现场称重照片,被告人指认毒品照片,净含量计量���验报告,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证人钟某某、郑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全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13.00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全有犯罪前科,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二、对查获的毒品13.00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宝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