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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民初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孟文超与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文超,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枝江市金海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357号之一原告:孟文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法定代表人:刘必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20786。法定代表人:邓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平,该局局长。第三人:枝江市金海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桂溪湖村。法定代表人:甘红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孟文超与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第三人枝江市金海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郑 茜审判员 杨 茹审判员 周乾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