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海信、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信,王兵,何敏华,徐国安,朱碧伟,徐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30-15号申请执行人:袁海信,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敏华,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徐国安,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朱碧伟,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徐小清,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五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徐小清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珠江半岛花园79座402房(房产证号:02××40)及其所在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09)070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天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成恩开户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海欣支行;账号:445013010400091736410100130。(注意:划款时必须备注本案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