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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召县顺达复合板彩钢瓦厂与张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顺达复合板彩钢瓦厂,张保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民初1228号原告:南召县顺达复合板彩钢瓦厂。经营场所:南召县新交警队南。经营者韩玉峰,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2日,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南召县。被告:张保杰,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1日,住南召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复合板,2015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算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愿于2016年9月23日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保杰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经营者韩玉峰货款人民币14000元。二、被告张保杰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经营者韩玉峰货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协议自2016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