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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春生、史文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春生,史文生,史之存,李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史春生,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史文生,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史之存、男,1949日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李震英,女,1950年2月8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史之存、李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之存、李震英搬出满屯村36号院,但被执行人史之存、李震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之存、李震英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励 纲人民陪审员 胡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昌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