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俊贤、闫焕侠与被上诉人府谷县贵峁加油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贤,闫焕侠,府谷县贵峁加油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贤,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焕侠,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孝章,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贵峁加油站,住所地:府谷县付家焉贵峁村。法定代表人:岳二旺,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站站长。上诉人杨俊贤、闫焕侠因与被上诉人府谷县贵峁加油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府谷县贵峁加油站的原承包人岳乃旺愿意给杨俊贤、闫焕侠补偿工资26000元,故上诉人杨俊贤、闫焕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俊贤、闫焕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俊贤、闫焕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俊贤、闫焕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东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