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4民初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程桂杰与蒋宝军、王荣瑛、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杰,蒋宝军,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王荣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67号之一申请人:程桂杰,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林海路。被申请人:蒋宝军,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王荣瑛,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法定代表人:蒋宝军,该公司经理。程桂杰与蒋宝军、王荣瑛、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桂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蒋宝军、王荣瑛、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段某某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及位于海林市海烟路西的房屋和位于海林市休闲家园中心区的房屋;原告程桂杰所有的牧马人牌四门款小型越野客车及位于海林市海烟路西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桂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段某某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二、查封担保人段某某所有的位于海林市海烟路西的房屋产籍;三、查封担保人段某某所有的位于海林市休闲家园中心区的房屋产籍;四、查封原告程桂杰所有的牧马人牌四门款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五、查封原告程桂杰所有的位于海林市海烟路西的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蒋宝军、王荣瑛、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