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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国鹏与王瑞峰、申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鹏,王瑞峰,申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418号原告:李国鹏,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峰,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申晓刚,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李国鹏与被告王瑞峰、申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怀成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吴秀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昭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