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在明与王昌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在明,王昌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在明,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昌禄,男.再审申请人陈在明与被申请人王昌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在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毕云开审判员 胡海燕审判员 陈新辉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