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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在明与王昌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在明,王昌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在明,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昌禄,男.再审申请人陈在明与被申请人王昌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在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毕云开审判员  胡海燕审判员  陈新辉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