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阿艾夫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阿艾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邢云庆。被执行人:阿艾夫技术有限公司(原“成都阿艾夫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华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艾夫技术有限公司所持的四川阿艾夫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在500万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