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熊祥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刑初2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祥,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祥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以熊祥为首,以连某、李某甲、左某甲(三人已判刑)、潘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在织金县城关镇辖区内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13日23时许,连某邀请熊祥、李某甲、左某甲、潘某等人到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其过生日。酒后连某、潘某无端挑衅在穿洞处玩耍的被害人王某乙,并对王某乙拳打脚踢,王某乙等人害怕就跑了,连某、潘某见状便喊已离开的熊祥等人将王某乙等人拦住,在穿洞门口的一块地里,熊祥、潘某、连某、左某甲、李某甲等人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熊祥用匕首将被害人王某乙和来某的王某丙、陈某乙杀伤。经鉴定,王某乙的右额部损伤属轻伤,右肩部、左臀部、左大腿损伤属轻微伤,左手损伤为轻微伤;王某丙的右上肩损伤属轻伤二级;陈某乙的右胸背部损伤为轻微伤。一、聚众斗殴1、2013年的一天,熊祥带领李某甲、左某甲及七、八个学生带上刀子等凶器到织金县城关镇鱼山大灯脚和民族山庄的人打架,由于熊祥认识对方的一些人,于是双方讲和,没有发生斗殴。2、2013年1月25日晚,因潘某殴打邓某乙,后邓某乙及其兄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丁到城关镇东山技校找到潘某等,双方发生斗殴,熊祥见状便纠集李某甲、左某甲等人帮潘某的忙,在互殴过程中,熊祥被对方丢瓦片打伤头部,后熊祥跑回家中持东洋刀并纠集二十多人转回东山与邓家兄弟对峙,后防暴队员赶到,将双方驱散。3、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熊祥纠集李某甲、左某甲等七、八人在织金县城关镇“黔东浴海”旁边与西山上的宋超超等人对打,并将宋超超等人打跑。事后双方讲和。4、2013年4月1日晚,左某甲、李某甲与张超在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水文站发生矛盾,张超用刀将左某甲、李某甲的手杀伤,二人便跑到东门上找熊祥帮忙,后熊祥纠集连某、潘某等十多人带着刀子等凶器到沿河路找到张超,要求张超赔偿左某甲、李某甲二人医疗费,否则要杀张超,后张超赔偿了左某甲和李某甲五百元钱,熊祥等人才没有打杀张超。5、2013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熊祥组织连某、左某甲、潘某等十余人带着刀子到西湖桥准备和小焦磊等二十余人打架,后小焦磊给熊祥承认错误,双方没有发生斗殴。6、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下夜自习的时候,因连某与织金三中一男生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三中门口打架,后熊祥组织潘某、连某等十多人到三中门口和对方打架,刚开始打架时,警车就来了,双方就跑了。7、2013年4月份的一天,织金县城关镇三禾源“欢唱KTV”有人打电话给熊祥,说KTV内有人闹事,请熊祥帮忙,后熊祥纠集李某甲、左某甲、潘某等上百人持刀子等凶器到“欢唱KTV”准备帮忙打架,因当晚闹事的外地人没有出现,所以没有发生斗殴。8、2013年5月底的一天,因熊祥的一女性朋友在织金县城关镇金西商贸城“星宇网吧”与他人发生矛盾,其便喊熊祥帮忙打架,后熊祥纠集连某、左某甲、潘某等十多人来到“星宇网吧”,熊祥的女性朋友就进网吧把与其发生矛盾的一女生喊出来,因该女生主动讲和,所以没有发生斗殴。9、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因熊祥的朋友李进在织金一中与同学发生矛盾,熊祥便纠集连某、左某甲、潘某等三十多人到一中找与李进发生矛盾的人打架,后双方在深圳街内发生对打,打了几分钟后,对方提刀子出来,熊祥等人怕吃亏就跑了。10、2013年5月底的一天,熊祥的一个兄弟打电话请熊祥到织金县城关镇双堰塘亭子里帮忙打架,后熊祥纠集集连某、左某甲、潘某等二十多人去到双堰塘亭子里帮忙,熊祥等人看见是一群女生在闹并约人打架,熊祥说和女生打架没意思,于是熊祥等人就离开了。11、2015年12月19日23时许,陈某甲、张某甲在织金县城关镇三禾源星星网吧上网时与该网吧网管熊祥发生矛盾,后二人打电话邀约熊祥等十余人到星星网吧帮忙,熊祥也纠集多人到到该网吧帮忙,后双方持械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均有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公诉机关依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刑事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以被告人熊祥为首,以连某、李某甲、左某甲等人为主要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多次在织金县城关地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及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熊祥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熊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以熊祥为首,以连某、李某甲、左某甲(三人已判刑)、潘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在织金县城关镇辖区内持械聚众斗殴并故意伤害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13日23时许,连某邀请熊祥、李某甲、左某甲、潘某等人到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其过生日。酒后连某、潘某无端挑衅在穿洞处玩耍的被害人王某乙,并对王某乙拳打脚踢,王某乙等人害怕就跑了,连某、潘某见状便喊已离开的熊祥等人将王某乙等人拦住,在穿洞门口的一块地里,熊祥、潘某、连某、左某甲、李某甲等人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熊祥用匕首将被害人王某乙和来来某的王某丙、陈某乙杀伤。经鉴定,王某乙的右额部损伤属轻伤,右肩部、左臀部、左大腿损伤属轻微伤,左手损伤为轻微伤;王某丙的右上肩损伤属轻伤二级;陈某乙的右胸背部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及其他身份信息。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熊祥(网上在逃人员)在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向阳路被织金县公安民警抓获。3、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被告人熊祥对案发现场(东山穿洞门前)的指认情况,以及案发现场状况。5、本院(2014)黔织刑初字第75号、76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被告人熊祥伙同李某甲、左某甲、潘某等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以及同案犯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4、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织)公(刑)鉴(法活)字(2013)167号、169号鉴定书、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3860号、3862号鉴定意见书、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332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三被害人的损伤程度;5、证人李某甲证实:2013年4月13日晚,我们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连某过生日,潘某用蛋糕乱敷另一帮人中一个男生的脸,二人发生口角,连某就踢了那个人一脚,那个人见我们人多就跑了,潘某就叫我们拦住那个人,熊祥拦住那个人后,我们追上去,潘某打了那个人几耳光、踢了几脚,我提了根木棍打了那个人一棒,棍子都打断了,熊祥用匕首杀了那个人几刀,同时也杀伤拦我们的两个女的。6、证人左某甲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我们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连某过生日,潘某用蛋糕乱敷另一帮人中一个男生的脸,二人发生口角,连某就踢了那个人一脚,那个人见我们人多就跑了,潘某就叫我们拦住那个人,熊祥拦住那个人后,我们追上去,潘某打了那个人几耳光、踢了几脚,我打了那个人的背一拳,后听到有女生哭的声音,同时听到有人说杀伤人了,我就跑了。7、证人连某证实:2013年4月13日晚,熊祥等人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我过生日,喝完酒后,熊祥、李某甲、左某甲等怕被敷蛋糕就先走,后我就和潘某拿蛋糕去敷从山上下来的一个男生,双方发生口角,我就上去踢了那个男生一脚,潘某也上去打那个男生,并准备提啤酒瓶打,那个男生就跑下山去,我们就喊先走下去的熊祥等人拦住那个男生,我们在后面追,在穿洞门口的一块地里,我们几个就围住那个男生打,李某甲、潘某各提了一根木棒打,我和左某甲是用拳脚打,熊祥是用匕首乱砍那个男生,这时跟这个男生一起的两个女生上来某,也被划了几匕首。8、证人潘某证实:2013年4月13日晚,我和熊祥、李某甲、左某甲等人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连某过生日,喝完酒后,熊祥、李某甲、左某甲等怕被敷蛋糕就先走,我和连某他们在那里敷蛋糕,当时有一帮人坐在离我们不远处,我们就用蛋糕去敷那帮人中的那个男生,双方发生口角,连某踢了那个人一脚,那个人见我们人多就跑了,逃跑的方向正是熊祥他们走的方向,我们就喊熊祥等人拦住那个男生,我们就追上去,我打了那个男生一耳光和踢了几脚,李某甲提了根棍子打那个男生,棍子都打断了,熊祥用刀杀了那个男生几刀。和那个男生一起的几个女生来拦我们,有两个女的好像也被熊祥杀伤。9、证人卢某证实:2013年4月13日晚,我和王某乙等人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被人追打,他们有的从后面追,有的从前面拦,他们追我们到一块地里,有人用脚踢王某乙,有人用木棒打王某乙,有个穿黑衣服的人用刀乱杀王某乙,王某丙去抱王某乙时被杀一刀,陈某乙在跑的时候也被杀伤。10、证人周某甲证实:2013年4月13日晚,我们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连某过生日,酒后,我和熊祥、李某甲、左某甲先走,走到鸡火锅处,潘某打电话给熊祥说他们打架了,当时是熊祥、李某甲、左某甲先转回去看,我赶过去时,看见一大帮人在打架,但由于天黑看不清楚。后来我和熊祥、李某甲、左某甲一起离开时,左某甲、李某甲问熊祥为什么拿刀子提起,杀伤人没有,杀得严不严重,熊祥还用刀子在草地上将血擦干净。11、证人高某证实:2013年4月13日晚,我们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连某过生日,10时许,给连某过生日的一个人就去和在下面玩的人吵架,我走到穿洞下面的土边时,看见和我们一起过生日的几个人在打一个人,但由于天黑我没有看清楚是如何打的。12、证人王某甲证实:2013年4月13日晚,我们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给连某过生日,打蛋糕的时候,给连某过生日的一个人就去和在下面玩的人吵架,连某跑过去踢了那个人两脚,我们就走了。1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3年4月13日晚23时许,我们在织金城关东山穿洞处玩,有一帮人喝了酒从上面下来,其中一个人就用蛋糕敷在王某乙的头上,双方发生矛盾,他们中有一个打了王某乙一耳光、踢了王某乙一脚,然后被拉开,我们准备离开,从东山下来的这帮人围住我们不准走,在他们打王某乙的过程中,我去劝架,我的右手就被杀伤。1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4月13日晚23时许,我们在织金县城关镇东山穿洞处玩,有一个人过来问我们在干什么,随后跳起来踢了我一脚,又打了我一耳光,我们就走了,但他们中走在前面的人又不准我们走,并殴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上,我的头部被杀一刀、右手肩部被杀一刀、左手被杀穿、臀部被杀三刀、脚上被杀一刀。15、被害人陈某乙陈述:2013年4月13日晚我们在东山玩时,在我们上面过生日的那帮人中的一个人就拿蛋糕敷在王某乙的脸上,双方发生纠纷,我们准备离开,我们刚走下来,那帮人就拦住我们不准走,当时我是走在后面,我背部被砍一刀,我就跑了。16、被告人熊祥供述与辩解:2013年4月13日,我和潘某、李某甲、左某甲等在城关镇东山穿洞给连某过生日,酒后,开始敷蛋糕,我和李某甲、左某甲就走了,我们走到“半山人家”的时候,就听见潘某喊被人打了,我们就跑回去,看见潘某、连某和两、三个人在打架,我就去帮忙,我拿了一块玻璃,潘某拿了一块木方,李某甲拿了一把匕首和对方打架,我们把对方全部打趴下后为我们就走了。二、聚众斗殴1、2013年的一天,熊祥带领李某甲、左某甲及七、八个学生带上刀子等凶器到织金县城关镇鱼山大灯脚和民族山庄的人打架,由于熊祥认识对方的一些人,于是双方讲和,没有发生群殴。2、2013年1月25日晚,因潘某殴打邓某乙,后邓某乙及其兄邓某甲、邓某丙、邓某丁到城关镇东山技校找到潘某,双方发生斗殴,熊祥见状便纠集李某甲、左某甲等人帮潘某的忙,在互殴过程中,熊祥被对方丢瓦片打伤头部,后熊祥跑回家中持东洋刀并纠集二十多人转回东山与邓家兄弟对峙,后防暴队员赶到,将双方驱散。3、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熊祥纠集李某甲、左某甲等七、八人在织金县城关镇“黔东浴海”旁边与西山上的宋超超等人对打,并将宋超超等人打跑,事后双方讲和。4、2013年4月1日晚,左某甲、李某甲张超在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水文站发生矛盾,张超用刀将左某甲、李某甲的手杀伤,二人便跑到东门上找熊祥帮忙,后熊祥纠集连某、潘某等十多人带着刀子等凶器到沿河路找到张超,要求张超赔偿左某甲、李某甲二人医疗费,否则要杀张超,后张超赔偿了左某甲和李某甲五百元钱,熊祥等人才没有打杀张超。5、2013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熊祥组织连某、左某甲、潘某等十余人带着刀子到西湖桥准备和小焦磊等二十余人打架,后因小焦磊怕熊祥,小焦磊给熊祥承认错误,双方没有发生斗殴。6、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下夜自习的时候,因连某与织金三中一男生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三中门口打架,后熊祥组织潘某、连某等十多人到三中门口和对方打架,刚开始打架时,警车就来了,双方就跑了。7、2013年4月份的一天,织金县城关镇三禾源“欢唱KTV”有人打电话给熊祥,说KTV内有人闹事,请熊祥帮忙,后熊祥纠集李某甲、左某甲、潘某等上百人持刀子等凶器到“欢唱KTV”准备帮忙打架,因当晚闹事的外地人没有出现,所以没有发生斗殴。8、2013年5月底的一天,因熊祥的一女性朋友在织金县城关镇金西商贸城“星宇网吧”与他人发生矛盾,其便喊熊祥帮忙打架,后熊祥纠集连某、左某甲、潘某等十多人来到“星宇网吧”,熊祥的女性朋友就进网吧把与其发生矛盾的一女生喊出来,后该女生主动讲和,所以没有发生斗殴。9、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因熊祥的朋友李进在织金一中与同学发生矛盾,熊祥便纠集连某、左某甲、潘某等三十多人到一中找与李进发生矛盾的人打架,后双方在深圳街内发生对打,打了几分钟后,对方提刀子出来,熊祥等人怕吃亏就跑了,事后双方讲和。10、2013年5月底的一天,熊祥的一个兄弟打电话请熊祥到织金县城关镇双堰塘亭子里帮忙打架,后熊祥纠集集连某、左某甲、潘某等二十多人去到双堰塘亭子里帮忙,熊祥等人看见是一群女生在闹并约人打架,熊祥说和女生打架没意思,于是熊祥等人就离开了。11、2015年12月19日23时许,陈某甲、张某甲在织金县城关镇三禾源星星网吧上网时与该网吧网管熊祥发生矛盾,后二人打电话邀约熊祥等十余人到星星网吧帮忙,熊祥也纠集多人到到该网吧帮忙,后双方持械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均有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肖某左大腿损伤为轻微伤。陈某甲头部损伤为轻微伤;赵国庆头部损伤为轻微伤、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左大腿损伤为轻微伤;熊祥右手损伤为轻微伤;张某甲有顶部损伤为轻微伤。综上,被告人熊祥参与聚众斗殴十一次,其中第1、4、5、8、10次属犯罪中止,第6、7次属犯罪未遂。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被告人熊祥对三禾源星星网吧、鱼山大灯脚、双堰塘广场、东山路口和技校后门、黔东浴海太平桥头、沿河路芳芳烙锅店、西湖桥桥上等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的指认情况,以及案发现场状况。2、(2014)黔织刑初字第75号、76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被告人熊祥伙同李某甲、左某甲、连某等聚众斗殴的事实,以及同案犯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3、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织)公(刑)鉴(法活)字(2015)512号、513号、514号、519号、520号鉴定书分别证实:肖某、陈某甲、赵国庆、熊祥、张某甲的损伤程度。4、证人连某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我在技校操场遇到熊祥、左某甲、李某甲、潘某等十多人,熊祥说李某甲和左某甲在沿河路逗女生被张超砍伤手,要去沿河路找张超谈判,熊祥就从附近草地里拿出十多把刀子分给大家,后在沿河路找到张超,熊祥就要求对方赔医药费,对方说不赔,我们就摸出刀子来要砍人,对方被吓倒,就答应赔偿,后我们就撤了;同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熊祥的一个女性朋友在星宇网吧与人发生矛盾,让熊祥去帮她出气,熊祥便约我、左某甲、潘某、刘某、杀手等十多人到该网吧,熊祥的那个女性朋友就出来和我们见面后,她从网吧把和她吵架的那个女生喊出来,那女生见我们这么多人就害怕了,就主动讲和,我们就走了;同年5月20多号的一天,熊祥的朋友和同学发生矛盾,他请熊祥帮忙教训对方,后熊祥喊起我、左某甲、刘某等三十多人在深圳街和与对方二十多人对打,打了几分钟后,对方的人提刀出来我们怕吃亏就跑了;同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有一个男生打电话给熊祥,让他带人到双堰塘帮忙打架,熊祥就带上我、潘某、左某甲、刘某等二十多人去到双堰塘,看见是一群小姑娘在闹,并约人来打架,熊祥就说和姑娘打架没意思,我们就走了;同年4月的一天晚上,熊祥带起我和左某甲、李某甲、潘某等还有我不认识的七、八个男生到城关镇西湖桥和小焦磊带起的一帮人打架,熊祥和小焦磊讲了几句话后,因巡逻队的车来了,我们就走了,没有打成架。同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三中的学生约潘某在三中门口打架,熊祥就带起我和潘某、左某甲等十多人到三中门口和对方打架,对方有七、八个人,因巡逻警车来了,熊祥就喊我们走了,没有打成架。我们这帮人主要是以熊祥为首,主要骨干成员有我、左某甲、李某甲、潘某、小胡豆等人,但熊祥的手下多得很。我们平时打架的刀子都是熊祥在打架过程中收点,他也网购了一些,其他的人凑点。平时这些东西都是放在他那里,打架的时候由他拿出来。我们也没有什么帮规,就是有人惹祸时,熊祥一喊就必须到位,打架的时候都是由他安排,他叫我们动手就动,经费都是熊祥帮别人打架得的,得多少,我不清楚,还有我们也没有固定的场所。熊祥在社会上的名气比较大,为人也仗义,小弟们才愿意跟他的;5、证人左某甲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熊祥、李某甲在东山技校玩,邓家几兄弟追着潘某到技校旁边来,双方发生打架,我们就跑去帮潘某的忙,熊祥被对方丢来的瓦片打伤头部,熊祥就跑回住处拿了一把东洋刀来要杀邓家几兄弟,金南警务室的民警来出警后,对方答应送熊祥去医院治疗,我们就送熊祥去县医院理疗了;同年的一天晚上,我侄子胡兴仁被民族山庄的人打,熊祥就带起我和我李某甲、陈红刚和十七、八个学生去鱼山大灯脚准备和民族山庄的人打架,因熊祥认识对方的一些人,所以没有打成架。同年的一天,“杀手”的朋友刘巧合被西山的一帮人打,第二天“杀手”打电话叫熊祥带人去太平桥和对方打架,熊祥带起我和李某甲去和“杀手”汇合,“杀手”喊了十多个人,我们和对方在太平桥“黔东浴海”旁边对打,由于我们有刀,就把对方打跑了。同年4月1日晚,我和李某甲一起去沿河路水文站找我女朋友张瑞捷玩,在玩的过程中,我与李某甲和张瑞捷的哥哥张超发生矛盾,并发生打架,我的右食指被张超砍伤,我们就跑回东门上,遇见潘某,我们便告诉他发生打架的事情,潘某就打电话给熊祥喊他提起刀子来帮忙。最后熊祥喊得十多个人来并且都提了刀子,我们找到张超后,没有打他,只是喊他赔了我五百元的医药费;同年4月20几号的一天,三禾源欢唱KTV的人打电话给熊祥,说欢唱里面有人闹事,请熊祥帮忙处理,熊祥喊了我和很多人带起刀子去打架,但没有见闹事的人,所以没有打成架。同年5月的一天,熊祥在一中读书的朋友李进和同学发生矛盾,他请熊祥帮忙教训对方,后熊祥喊起我、李某甲、刘某等三十多人在深圳街和与李进发生矛盾的人对打,对方也有二十多人,后对方的人提刀出来,我们怕吃亏就跑了;同年5月底的一天,熊祥带着我、潘某、连某、刘某等二十多个小弟兄到双堰塘亭子里帮忙打架,我们到后看见是一群小姑娘打架,熊祥说和姑娘打架没意思,所以我们就没有打成架。同年5月底的一天,熊祥的一个女性朋友在金西商贸城星宇网吧与人发生纠纷,熊祥带起我和连某、潘某、“小金猪”、“杀手”还有十多个我不认识的人去星宇网吧,熊祥的那个女性朋友把与她发生纠纷的人喊出来后,那个女生见我们人多,就怕了,就主动和熊祥的女性朋友将和了,我们就走了。我们这帮人主要是以熊祥为首,主要骨干成员有我、李某甲、连某、潘某、小胡豆等人,但熊祥的手下多得很。我们平时打架的刀子都是熊祥在打架过程中收点,他也网购了一些,其他的人凑点。平时这些东西都是放在他那里,打架的时候由他拿出来。我们也没有什么帮规,就是有人惹祸时,熊祥一喊就必须到位,打架的时候都是是他安排,让我们动手就动,经费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还有他在社会上的名气比较大,为人也仗义,小弟们才愿意跟他的;6、证人李某甲证实:2013年4月1日晚,我和左某甲一起去沿河路水文站找左某甲的女朋友张瑞捷玩,我和左某甲与张瑞捷的哥哥张超发生矛盾,并发生打架,我的手被张超砍伤,我们就跑回东门上,遇见潘某,我们便告诉他发生打架的事情,潘某就打电话给熊祥喊他提起刀子来帮忙。最后熊祥喊得十多个人来并且都提了刀子,我们找到张超后,没有打他,只是喊他赔了我们五百元的医药费。同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熊祥、潘某在东山技校玩,邓家几兄弟来打潘某,我们就帮潘某的忙,熊祥被对方丢来的瓦片打伤头部,熊祥就跑回住处拿了一把东洋刀来要杀邓家几兄弟,金南警务室的民警来出警后,对方答应送熊祥去医院治疗,我们就送熊祥去县医院理疗了。同年的一天晚上,左某甲侄子胡兴仁被民族山庄的人打,熊祥就带起我和李某甲及十七、八个学生去鱼山大灯脚准备和民族山庄的人打架,因熊祥认识对方的一些人,所以没有打成架。同年的一天,熊祥带起我和左某甲等七、八个人,和西山上的宋超超等二、三十人在太平桥“黔东浴海”旁边对打,由于我们有刀,就把对方打跑了。同年4月20几号的一天,三禾源欢唱KTV的人打电话给熊祥,说欢唱里面有人闹事,请熊祥帮忙处理,熊祥喊了我、左某甲、连某、潘某和很多人带起刀子去打架,但没有见闹事的人,所以没有打成架。我们这帮人主要是以熊祥为首的,主要骨干成员有我、左某甲、连某、潘某、小胡豆等人,但熊祥的手下多得很。我们平时打架的刀子都是熊祥在打架过程中收点,他也网购了一些,其他的人凑点。平时这些东西都是放在他那里,打架的时候由他拿出来。我们也没有什么帮规,就是有人惹祸时,熊祥一喊就必须到位,打架的时候都是听他安排,他让我们动手就动,经费都是熊祥帮别人打架得的,得多少,我不清楚,还有他在社会上的名气比较大,为人也仗义,小弟们才愿意跟他的。7、证人潘某证实:2013年1月25日,我打了邓某乙,当天晚上我和熊祥、左某甲、李某甲在东山技校玩,邓家几兄弟来找到我,和我打架,熊祥等帮我的忙,熊祥被对方丢来的瓦片打伤头部,熊祥就跑回住处拿了一把东洋刀来要杀邓家几兄弟,金南警务室的民警来出警后,对方答应送熊祥去医院治疗,我们就送熊祥去县医院理疗了。同年4月的一天中午,左某甲和李某甲与张超在沿河路发生打架,李某甲的手被张超用刀子杀伤,后来熊祥和我们赶到后,我们就让张超赔了李某甲的医疗费,具体赔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同年5月的一天下午放学后,熊祥打电话给我说双堰塘有一个弟兄惹祸了,叫我和他们去看一下,然后我就和熊祥、连某、左某甲等去到双堰塘的亭子边,见双方全是女生,我们就没有动手参与打架。同年4月的一天晚上,小焦磊打电话给我让我帮他约连某打架,我就打电话给连某,后连某打电话告诉熊祥,熊祥就约起我和左某甲等人,一人拿一根甩棍到外环路西湖桥准备和小焦磊等打架,因小焦磊喊来的其中一人认识熊祥,后来讲和,没有打成架。同年的一天晚上下夜自习时,连某与织金三中的一男生发生纠纷,那人要打他,连某就打电话给熊祥让其帮忙,熊祥打电话给我让我一起去,我去的时候,熊祥、连某等十多人都在三中门口了,到下自习时对方也带十多二十人出来,我们大家围上去,让连某和那人单挑,二人刚开始打,警车就来了,我们就跑了。我们这帮人主要是以熊祥为首,主要骨干成员有我、左某甲、连某、李某甲、小胡豆等人,但熊祥的手下多得很。我们平时打架的刀子都是熊祥在打架过程中收点,他也网购了一些,其他的人凑点。平时这些东西都是放在他那里,打架的时候由他拿出来。我们也没有什么帮规,就是有人惹祸时,熊祥一喊就必须到位,打架的时候都是听他安排,让我们动手就动,经费都是熊祥帮别人打架得的,得多少,我不清楚,在2013年4月初的时候,熊祥还给我提过让我去帮他收点会费,我不去,他说让小胡豆去收,至于小胡豆去没有,收得多少我不清楚,我们没有固定的场所。还有他在社会上的名气比较大,为人也仗义,兄弟们才愿意跟他的。8、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的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1月25日,潘某欺负邓某丙,当晚,四人在东山技校找到潘某,四人与潘某、熊祥等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致熊祥头部受伤,后来邓某丙送熊祥去医院治疗。9、证人刘某证实:我的幼名叫小金猪,2013年5月的一天中午,熊祥约我去金西商贸城“星宇网吧”上网,和我们一起去的还有左某甲、潘某、连某等人,去到网吧门口,就遇见一个女生,熊祥和她打招呼,同时叫该女生去喊人出来,另一女生出来后,两女生在讲,我听她们说话不对劲,便问熊祥喊我们来是搞什么,他说帮忙打架,见是两女生,我们就走了,当时没有打成架;同年5月的一天中午,我在一中门口看见一中的一群学生打一个男生,然后熊祥、左某甲、李某甲等一群人又跑来打一中的学生,双方打起来就相互追到一条巷子里去了。10、证人李某乙证实:我的绰号叫“杀手”,2013年5月的一天中午,我和我同学刘巧合在一中门口看见熊祥、左某甲、李某甲和十多个年轻人和一中的一群学生打架,一开始打一中的学生就被熊祥等人打往深圳街方向跑,熊祥等人就往深圳街方向去追,我没有跟去看,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熊祥他们平时打架都是以熊祥和李某甲为首的。11、证人罗某证实:我们平时去打架时一切都听熊祥的指挥,他为人不错,对兄弟们很好。打架用的刀也是放在熊祥那里。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东门上遇到熊祥带的兄弟,他给我说熊祥在太平桥和西山上的人打架,叫我去帮忙,我去到太平桥,遇见“杀手”提着刀子,他喊我快回家了,然后他就跑了,我估计已经打好架了。12、证人胡某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熊祥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三禾源“欢唱”去帮他打架,我去到欢唱找到熊祥后,见有五、六十人在里面,熊祥安排我和一帮人在一起,到了九点过钟,因为没有打成架,熊祥就叫我们从欢唱的后门回家了。13、证人左某乙、周某乙证言分别证实:2015年12月19日晚,“小金宝”打电话叫左某乙去“星星网吧”帮张某甲打架,左某乙同周某乙一起去,去到星星网吧后,张某甲等人与赵国庆、肖某等人持械互殴,打了两三分钟后,张某甲等人就跑了,二人也跟着跑了。14、证人张某甲、陈某甲证言分别证实:2015年12月19日晚,二人在城关镇三禾源“星星网吧”上网,张某甲与网管熊祥发生纠纷,张某甲打电话叫熊祥来帮忙,熊祥喊了十多个人来和二人汇合后,到星星网吧里同熊祥喊来的赵国庆、肖某等人打架,双方持械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均有人员不同程度受伤。15、证人石某、熊祥、肖某证言分别证实:2015年12月19日晚,张某甲与网管熊祥在三禾源星星网吧发生纠纷,张某甲和熊祥都喊人来帮忙,然后张某甲喊了二十多人到星星网吧内与熊祥及熊祥喊来的肖某、赵国庆等人持械斗殴,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均有人员不同程度受伤。16、证人贾某证实:我与刘某是同学,熊祥是刘某带我认识的。我听说他在社会上名气大得很,人也很义气,身边带了很多小弟,他们这帮人都很听他的话。他们出去打架时都带刀的,刀就放在熊祥的住处,至于他们有无固定的场所、经费我就不清楚了。17、证人张某乙证实:左某甲和我是高中同学,他被抓之前一直在三中读书,和我读书期间,他本人很外向,在班上和同学相处得也好,只听说有一伙人经常在学校周边打架,有时也叫上他去参加打架。18、证人张某丙证实:左某甲是我的学生,他长期与织金县城关东门砂锅市社会上的年青人混,他也是因为和这些人玩,在一起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被抓的,至于他们叫什么帮我不清楚。19、证人曾某证实:连某我听说过,听说打伤他人被抓了。学生及校外人员在校园周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教师大部分时间花在学生打架斗殴的处理上,甚至有些问题学生威胁到教师的生命安全,影响了正常教学活动。学生来校上课没有安全感,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外来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在校园周边聚集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20、证人吴某证实:左某甲经常和社会上的一些恶势力团伙在校园及校园周边打架,造成人心惶惶,许多学生因为一点小事得罪他们,就要被他们恐吓、殴打。左某甲等人还帮在校学生去打架,打了架后就敲诈请他们帮忙打架的学生。另外左某甲等人的行为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大困扰。21、被告人熊祥供述与辩解:我与左某甲、李某甲、潘某、连某等人在织金县城关镇一带经常打群架,我们准备有9把70厘米长的刀用于打架,我们打架都是听李某甲的,其次我在这帮人中处事好,讲义气,有什么事他们也听我的。我们在一起玩,我参与打了很多架,具体情况如下:2013年的一天,李某甲、左某甲在城关镇沿河路找一个女生玩,与该女生的哥发生纠纷,他们二人的手被该女生的哥用刀砍伤,他们打电话给我,连某刚好和我在一起,我们就和李某甲、左某甲汇合,李某甲还喊了潘某和三中的一个学生参与,我们六个人就在李某甲家拿了三把刀去找砍伤李某甲、左某甲的那个人打架,找到那个人后,他答应赔几百元的医疗费,我们没有打成架。2013年的一天,左某甲的侄子与二中的学生发生纠纷,左某甲打电话给我,我就和李某甲、左某甲及三中的一些学生一共十多个人去帮左某甲的侄子打架,双方约在鱼山大灯脚打架,左某甲家侄子拿得三把短刀去,因为我认识对方的人,所以没有打成架。2013年的一天,左某甲的兄弟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约在双堰塘打架,对方有一个女生陈英知道左某甲是我的兄弟,就打电话叫我去讲和,我去后给他们讲和了,没有打成架。2013年的一天,“杀手”的一个兄弟刘巧合与小宋超发生纠纷,双方约在“黔东浴海”旁太平桥打架,我和“杀手”、刘巧合、李某甲、左某甲、以及我不认识的七、八个人拿了五把刀去打架,刚准备打架,警车就来了,我们就散了。2013年第一天,我与小焦磊发生纠纷,我们约在西湖桥打架,我就喊起李某甲、左某甲、“杀手”及几个学生去打架,对方看见我们年纪和个子都比他们大,小焦磊就向我道歉,所以没有打成架。2013年1月份的一天,潘某与邓某乙家四弟兄发生纠纷,邓家四弟兄来技校操场找潘某,潘某就跑了,邓家兄弟就问我们人不认识潘某,我说认识的,他们就拿石头打过来,我的头部被打伤,我就跑到李某甲家拿刀子,我和李某甲各拿了一把东洋刀返回去找邓家兄弟打架,对方喊了一个叫“小乞丐”的人来带我去上药,上好药后,他就跑了。2015年12月19日晚,张某甲打电话给我说在三禾源星星网吧惹事了,叫我帮忙,我就和左某乙、周某乙一起去三禾源,张某甲也喊了一帮我不认识的人,我们就到星星网吧去,双方发生打架,打了几分钟后,我们就走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祥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城关镇深圳街、金西商贸城“星宇网吧”、三禾源“欢唱KTV”、三中路口聚众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熊祥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在织金县城关地区聚众持械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被告人熊祥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应分别依法处罚。被告人熊祥为该恶势团伙的首要分子,应依法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过程中,被告人能祥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依法处罚。对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中的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止部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罪后表现,以及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决定对其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均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晓峰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文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