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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陶友升与任树东、王桂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友升,任树东,王桂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962号原告陶友升,1964年12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委托代理人乔建丰,1970年1月2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任树东,1975年6月10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王桂艳,1975年6月10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友升诉被告任树东、王桂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君学经法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陶友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友升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