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赖辉、赖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辉,赖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赖辉,男,199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罗云村。被执行人赖灯,男,199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横江镇平阳村。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赖辉申请赖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刑初字第17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被执行人赖灯应支付申请人赖辉案款47571.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57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赖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增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