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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卢庆昌与北京中鑫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昌,北京中鑫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696号原告:卢庆昌,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北京中鑫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天润中华城A3-106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庆昌与被告北京中鑫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庆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庆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钟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