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晥020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刘桂林、刘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刘桂林,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202执101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负责人:王大坤,行长。被执行人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新芜路58号新利商厦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574295-8。法定代表人:刘庆秀,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桂林,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平,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刘桂林、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平依法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龙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潘井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