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监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文彦与李存鑫、李玉娥、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彦,李存鑫,李玉娥,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09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彦,女,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槐树乡史家沟村。身份证号:4108261965********。被执行人李存鑫,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赵和镇大马沟村。身份证号:4108261980********。被执行人李玉娥,女,汉族,1980年11年30日出生,住孟州市会昌办冯园村。身份证号:4108261980********。被执行人王向东,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大定路中段西侧*号。身份证号:4108261963********。高文彦申请执行李存鑫、李玉娥、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豫0883民初15号民事判决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