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潘冬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华,潘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财保67号申请人:刘振华,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潘冬明,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人刘振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冬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2000元,担保人赵建津以其所有的闽A×××××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振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冬明名下银行存款92000元。二、财产保全担保人赵建津名下的闽A×××××小型轿车暂停办理抵押登记、产权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940元,由被申请人潘冬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