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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正爱与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爱,姜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950号原告李正爱。委托代理人袁超,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李正爱与被告袁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适格的被告,但其诉请的姜鹏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正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8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