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代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代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340号原告大连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法定代表人孙晖,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琼,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代红,女,1963年9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630901222X,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万民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代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名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世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