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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金双,王东敏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敏,宋金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敏,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金双,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敏及其辩护人汪百灵、被告人宋金双及其辩护人田凤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为推广土元虫养殖项目,注册成立松原市双信农业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东敏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宋金双任总经理,后招聘业务员开展业务,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向农户推广土元虫养殖项目。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经共同预谋后,向农户虚假宣传土元虫养殖项目,夸大收益,隐瞒实际养殖风险,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陆续与多地29名农户签订土元虫代养合同书,每户收取代养金4000-8600元不等,共计收取保证金228300元,占为己有,未按合同相关约定履行合同。2015年10月,农户因养殖土元虫未达到松原市双信农业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预期宣传效果,要求返还保证金,后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改变联系方式逃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作案29起,赃款合计人民币2283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汪百灵辩护认为:被告人王东敏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应当从轻处罚。另外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害人没有达到养殖合同要求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被告人宋金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田凤彩辩护认为:本案的发生属于被告人对土元虫养殖行业市场风险评估不足导致的。本案被告人收取的保证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的运营和开支,故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宋金双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于初犯、偶犯,量刑时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及王东敏银行卡存款明细、松原市双信农业养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代养合同书及收据及宣传单、企业信息查询单、房屋租赁协议书、辨认笔录、办案说明、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户籍信息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以及证人马某某、李某甲、曲某某、赵某甲、高某、翁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安某某、邵某甲、李某、曾某某、邵某、邵某乙、李某乙、杨某戊、辛某某、谢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杨某甲、李某丙、王某甲、张某乙、韩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高某某、幕某甲、穆某乙、张某丙、赵某乙、李某丁、王某乙、郭某某、杨某丁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作案29起,赃款合计人民币228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敏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和被告人宋金双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无任何养殖经验和技术能力情况下成立公司,之后在对养殖盈利和前景无可靠保障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实际养殖风险的手段收取保证金后逃匿,是其个人犯罪,无关于单位和被害人,故对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王东敏、宋金双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东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始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宋金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6日始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涉案赃款2283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庆德人民陪审员  闫淑范人民陪审员  谭凤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