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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与崔志、朱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崔志,朱学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88号。主要负责人:字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韵蕾,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志。被告:朱学丽。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与被告崔志、朱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