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吴云林与李龙彪、姚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林,李龙彪,姚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林。被执行人:李龙彪。被执行人:姚有坤。本院在执行吴云林与李龙彪、姚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姚有坤确认欠吴云林借款(本金、诉讼、利息)计30600元,并承诺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于2017年元月25日前全部还清:二、本案执行费360元已由姚有坤交付法院;三、姚有坤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吴云林有权恢复强制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另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龙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兆斌审判员 于素权审判员 钱忠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