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华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王某,女,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学会,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涛,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某某,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夏如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扬州俱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华某某、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秦民初字第5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一、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审华某某提供的王某手机183××××6777一直用到2015年12月,但从未收到法院的通知。二、王某不知李某某已婚,是善意取得。李某某使用假的身份证,隐瞒真实年龄和婚姻状态使王某认为其为单身而与其交往,王某是善意的。华某某受到的损失应由李某某承担。三、原审华某某起诉状和保全申请签字可能系李某某伪造的,原审可能是虚假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秦民初字第500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效,驳回华某某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华某某提交意见称,王某主张原审诉状非华某某本人签字、系虚假诉讼,可以鉴定。赠与等无偿或者明显以低价取得财产的情况下,并非正常交易,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不能仅以不知情主张为善意第三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再审申请。被申请人李某某提交意见称,一、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无证据证明法院违法,公告送达也是在正常送达无果情况下按照程序办理的。二、王某无证据证明华某某和李某某存在恶意串通。三、王某主张虚假诉讼应提供证据或进行鉴定。四、王某不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因其未支付对价,是无偿取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电话联系并非法定的送达方式,原审依法向王某户籍所在地寄送应诉材料,在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系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需为善意,并须支付合理的价格。李某某在与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华某某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同时其将婚内财产赠与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王某,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王某主张其系受李某某欺骗,受让财产时是善意,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王某接受李某某的财产,未支付合理的价格,故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李某某擅自赠与王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主张原审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上华某某的签字系李某某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请求依法撤销(2015)秦民初字第500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盛 冰审 判 员 刘 慧代理审判员 曹甜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