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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薛宏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宏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90号罪犯薛宏彦,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薛宏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2日被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2月3日被投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薛宏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2014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薛宏彦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宏彦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宏彦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