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米建国与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国,马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932号原告:米建国,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学英,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马云,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米建国诉被告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米建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建国负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明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