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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75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8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